产科超声检查是产前常规检查项目,每名孕妇妊娠期至少进行3次产科超声检查,并推荐孕妇在11~13-6周进行早孕期NT检查及早孕期严重结构畸形筛查、18~24周进行详细系统的胎儿畸形筛查及32~36周左右进行一次晚发畸形的补漏检查。在妊娠早期若确定是宫内妊娠,月经龄10周内无异常临床表现可不做超声检查。建议所有孕妇,在月经龄11~13-6周进行第1次超声检查,月经龄第18~24周,进行第2次超声检查——系统胎儿畸形筛查。月经龄第32-36周可再进行第3次超声检查,对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再次评估,同时观察那些到晚孕才能表现出来的胎儿畸形。第1、2次超声检查对所有孕妇均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两个时期可发现大多数胎儿严重结构异常,给临床进行适当产科处理提供依据,降低围生儿的病死率。
下述指征者,无论哪个孕周,均应进行超声检查1.双胎妊娠或多胎妊娠。
2.实验室检查有阳性发现者,如甲胎蛋白(AFP)升高或降低的,β-人绒毛膜促性腺素(HCG)升高、游离雌三醇升高、妊娠相关蛋白阳性等。
3.既往妊娠有结构畸形胎儿出生者,如先天性心脏病。
4.父母亲有遗传性疾病或家族遗传史者。
5.母亲孕期有感染史,如风疹、巨细胞病毒感染等。
6.母亲有糖尿病或其他疾病者。
7.有明显的致畸因素者,如服用过可能致畸的药物、接触过放射线、接触过毒物等。
8.可疑胎儿死亡者。
9.可疑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者。
10.可疑羊水、胎盘异常者。
11.胎儿先露、胎位的确定。
12.月经不规则者胎儿妊娠龄的估计。
13.胎儿生长、胎儿体重评估等。
14.宫颈成熟度的诊断。
15.羊水穿刺定位。
16.子宫大小与妊娠时间不相符。
17.盆腔肿物。
18.可疑异位妊娠。
19.胎儿宫内状态的生物物理评价。
20.确定胎儿畸形的随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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