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女婴出生时评分为10分(满分)。两天后体温升至37.6℃,医院未按医疗常规进行检查和治疗,致使病情加重,并出现新生儿肺炎症状,后被告未采取医疗措施而放任病情自由发展,最后导致患儿出现青紫、不哭。当日下午16时许,患儿转入儿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医院在对原告姚某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40%。为此,被告应对原告之女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按照40%向原告进行赔偿。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共计.28元。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医疗鉴定在医疗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饱受争议,主要是由于同行鉴定的公正性问题和法律地位较低而不方便用于司法实践,但是毕竟具有严谨的医学技术分析作为其突出优点。“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虽然颇受法律界欢迎,但对于疾病及诊治过程的科学分析的严谨性较差的弊病,还不能完全替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鉴定有以下特点:①人员组成上,由医学专家和司法鉴定专业人员一起共同完成鉴定;②内容特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造成侵权结果的责任比例;③所有参与鉴定人员均签字;④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质询;⑤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⑥患者可聘请医学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医疗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原告姚某于年9月26日9:40入住医院妇产科头位助娩一足月女婴,后新生儿吐奶后出现青紫、不哭不动,急转入儿科,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结合辅助检查补充诊断:代谢性酸中毒,动脉导管未闭?患××病情无好转、紫绀明显,呼吸浅表伴呼吸暂停。治疗2小时家属放弃治疗。出院诊断:新生儿肺炎。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医疗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妇产科在对姚某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40%。法院认为,经鉴定,被告医院妇产科在对原告姚某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40%。为此,被告应对原告之女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按照40%向原告进行赔偿。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吕某、姚某因其女儿死亡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女婴出生时足月、××,情况良好,阿氏评分1分钟10分(满分)。两天之后,即28日早六点女婴体温升至37.6℃,至中午一直未降,被告未按医疗常规进行检查和治疗,致使病情加重,并出现新生儿肺炎的先兆(警告)期症状,后被告未采取医疗措施而放任病情自由发展,最后导致患儿出现青紫、不哭。当日下午16时许,患儿转入儿科,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行为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孩子的突然去世给原告夫妇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作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作者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索要原文(吕某、姚某与XX省XX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晋民初XXX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