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学习讼卦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小象》解释说:“‘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这是什么意思呢?
II因为初六质柔,又处于下位,虽然对有些现象不满,但也就是犯些口舌之争而已,“不永所事”,不会一直闹下去的。一是他没有这个本事,二是“讼不可长也”,本来就不该这么干。还有三,因为下卦为坎,坎为耳;下互为离,离为明——这些是非可以辨别清楚,或者耳朵一听就明白,“其辩明也”。所以,争讼实际上搞不起来。
III谈到此爻时,杨万里举了一个例子:“虞芮之讼,一入周境,自愧而解,‘不永所事’之效也。”(《诚斋易传》)这个例子出自《史记·周本纪》。说的是当时有两个叫“虞”和“芮”的相邻小侯国,因为一块土地的归属问题起了争执,就准备到周求西伯姬昌(后来的周文王)来公断一下,但到了那里,看到人家“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就不敢去见西伯姬昌,很惭愧地回来了,“俱让而去”。
IV平常我们讲“不永所事”好像是不好的,但在争讼的时候,“不永所事”反而是好事了——这倒也很有意思。小子乱曰:
口舌是非最无益,
福田本在一心间。
当年虞芮传佳话,
让字当头气度闲。